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四)条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第二条:“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
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22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13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二、申请条件
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提交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文本、审查意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法律法规规定需人防、消防、水务、地铁、风景名胜、航空管制、航道通航等部门提出前置审查或备案意见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5、拟建设场址工程地质初勘报告;
6、初步设计文件;
7、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专项论证的建设工程,需提交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论证)专篇资料.
行使层级:省、市、县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